商家注意,电子商务最严新规即将实施
来源/电子商务报告Pro
作者/李松月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发布《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9月1日起实施。
自2021年8月发布《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来,《规定》经历了几轮完善,现在终于要实施了。
与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比,新规定的一个主要区别是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全面梳理,并结合电子商务法、反垄断法、行政处罚法等,明确了运营商和平台的法律责任。
对电子商务平台、商家和直播间而言,有以下几个新的变化特别值得注意:
01
严厉查处商家虚假广告、刷单等情况。
伴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商务不仅能给消费者带来更便捷的消费体验,还能给商家带来更多新的运营和营销方式。
但是技术也是一把双刃剑,其效果取决于用户,所以不乏一些商家借此机会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条例》正式颁布之后,首先要明确禁止商家进行“虚假或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互联网实施混淆行为,这使得人们误以为是他人的产品(本规定所指的产品包括服务)或与他人有特定的联系。
第七条规定
这是针对那些通过各种手段假冒大牌,导致客户混淆的商家。比如抖音电商最近退出了一批非法商家,包括华为手机、匡威宝迪、达芙妮正品、鸿星尔克领先、斐乐家、蓝海之家公子哥等等。
这些店铺发布的品牌信息故意混淆消费者,被广大消费者投诉为假货,明显影响了消费者的购物体验,涉嫌侵犯品牌商家,成为平台的重点目标。
此外,其他虚假宣传行为也将迎来更严格的监管。
《条例》第八条第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商品经济经营主体、商品性能、功能、质量、来源、荣誉、资质、产品销售、交易数据、业务数据、用户反馈等进行虚假或误导性的商业宣传。,欺骗或误导消费者。
这个问题在目前的直播电商行业尤为突出。虽然直播电商渠道在营销宣传上有天然的优势,但也有一些直播间盲目追求交易,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
今年“3月15日”前夕,消费者网等机构联合发布了《直播带货消费者权益保护舆论分析报告(2023年)》,显示头部直播间最重要的舆论问题是虚假广告,占比高达38.53%。
但《条例》实施后,违反第八条、第九条的经营者,将被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执照。
与此同时,新规还明确了恶意下单等情形涉嫌不正当竞争,将受到严厉处罚。
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直接、组织或者通过第三方,通过技术手段阻碍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第十六条规定
具体而言,就是恶意在短时间内批量拍卖商品不付款,恶意批量购买后退货或拒绝收货,反向刷单等。
去年3月,振动行业的拼多多发生了一起“炸店”事件。一些商家有组织地攻击拼多多的自营店,因为他们对拼多多的“只退款”政策不满意。
这些商家在新疆等偏远地区设置了收货地址,下单后申请只退款,导致店铺在货源无法返还的情况下直接扣款,甚至一些品牌商家受到影响,损失惨重。
《条例》明确禁止此类做法,防止和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针对业内心照不宣的刷单炒信、好评返现等方式,新规实施后也将加强监督和整改。
第九条规定
在《条例》中,明确了“编造用户反馈,或者通过误导性展示等方式隐瞒差评、外部好评、后置差评、不明显区分不同商品的评价”、“诱导客户以返利、红包、卡券等形式进行指定好评、好评、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这些都是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违反此项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执照。
可以看出,《条例》对于商家等经营者来说,一个重要的价值就是细化网络不正当竞争的范围,明确其适用的法律条款,有望进一步引导电商平台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
02
强化平台责任,严禁对商家进行不合理的限制
当然,除商家外,平台也是电子商务平台的重要主体,《条例》也进一步明确了平台的责任和义务。
市场监管总局在解读《条例》时表示,平台公司不仅是网络不正当竞争控制的关键对象,也是协同监管的关键节点,掌握海量数据,连接大量主体。
因此,《条例》强调平台的主要责任,督促平台公司加强平台内竞争行为的规范管理,规范滥用数据算法获得竞争优势的问题。
具体而言,《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都是针对平台经营者的。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三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屏蔽第三方经营信息、不正当影响产品展示顺序等方式,无正当理由乱用后台交易数据、流量等信息优势和管理规则,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换句话说,虽然竞价推广等正常的商业模式不会受到影响,但平台不能凭借自身的竞争优势随意降级、屏蔽商家。特别是一些设立直营店的平台,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影响其他第三方商家。
对于违反这一规定的平台经营者,处罚标准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不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如服务合同、交易方式等。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交易价格和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
所谓“不合理限制”和“不合理条件”,包括强制商家签订排他性协议、不合理设置扣除保证金、减少补贴、优惠和流量资源等。
比如去年“双11”的头部主播“最低价协议”事件,如果把直播间当成平台运营商和直播间运营商,可能涉及强制商家签署排他性协议,这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
最后,第二十五条要求平台运营商在服务合同和交易方式上公平、公正地确定资费标准,向平台运营商收取不合理的服务费,不违反商业伦理和行业惯例。
这项新规定的出台,无疑为那些以各种名义向商家收取不合理费用的平台敲响了警钟。
根据《条例》,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平台经营者将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03
规定划清底线,维护市场公平交易。
总的来说,9月1日正式实施的《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电子商务竞争行为的管理体系,为平台和商家划清了底线,保证了市场的有序运行。
虽然《规则》明确了适用于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定,但惩罚并不是目的。毕竟是为了维护合规管理商家和平台的利益,保护消费者的相关权益。
市场监管总局提到,《条例》是引导各类商业实体有序竞争、创新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我们也可以看到,只有不断细化和完善规则,才能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今年7月1日,最新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将正式实施,其中网络直播营销中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进一步完善,直播平台、直播间、主播等的义务应当履行,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由此传达的“谁卖谁负责”、“平台、直播间、主播从我做起”等信号,也为电商平台的合规运营和良性竞争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可以预见,随着新规的不断颁布和实施,电子商务平台的每一个主体都将逐步增强合规管理理念,共同维护市场公平交易,最终有助于进一步优化商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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