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法小课堂】依法维护劳动者在新就业形式下的权益

2024-05-08

近年来


网络平台和零工经济兴起


传统的劳动力市场结构发生了变化


新就业形式的劳动者权益保护引起关注


北辰法院民一庭


依法审结在一起


劳动争议案件是由新业态用工引起的。


在充分尊重新业态就业模式市场法则的基础上


依法保护了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回顾


2022年11月,韩某与天津某物流公司签订了《合作服务协议》,同意韩某驾驶厢式冷链卡车,将货物按指定路线运送至指定位置,服务期为一年。


在服务期内,韩某使用物流公司提供的其他牌照车辆绑定账户在某第三方平台APP中,公司以40天为一个周期通过该APP对韩某进行清算。同时,双方还约定,如果合同期满或韩某协议期内三次未按约定按时将货物送达指定位置,公司有权停止协议,公司不得无故拖欠费用。收到结算凭证后,他们需要按时支付,如果他们无缘无故地拖延,他们将支付每天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到2023年3月22日,韩某的实际工作并没有为韩某缴纳社会保障和公积金。四月十八日,韩某提到劳动仲裁,要求裁定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2022年5月17日至2023年3月22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物流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满意,主张双方为合作服务关系,故诉法院。


法院裁判


经审理,北辰法院认为,被告韩某驾驶的车辆所有人都是原告某物流公司,他们的运输工作也是按照公司的指示进行的,属于其业务组成部分。虽然公司提交了合作服务合同,但从协议内容来看,韩某在工作中接受了公司的日常管理、指挥和监督,长期持续地为其提供劳动,并按月接受原告的劳动报酬。他的独立决策权很小,明显不同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报酬结算媒体不应影响劳动关系的归属。即使公司和韩某使用物流运输行业广泛使用的接单结算平台APP清算报酬,也应根据上述确定的原被告的实际工作方式,确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022年5月17日至2023年3月22日,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结合原被告承认的事实和韩某提交的工资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判决后


某物流公司原告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此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维护新就业形式下劳动者权益的典型案例。近几年来,随着网络平台和零工经济的兴起,传统的劳动力市场结构发生了变化。平台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参与的新业态就业模式,突破了传统模式中明确的就业主体、单一的就业环境、确定的工作内容、规律的工作生活、严格的组织管理、定期的薪酬支付等特点,进一步展现了人格从属性弱化、经济从属性强化的非典型法律关系。


在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根据劳动管理和就业事实,综合考虑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强弱,确定多方之间形成什么样的法律关系,维护新业态各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新业态就业关系,促进新业态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原标题:《辰法小课堂》依法维护新就业形式下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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