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世界知识产权日] | 损害外观专利权案

05-01 04:14

【2024年第97期】



2024-4-26


世界知识产权日


保护知识产权,激发创新活力


世界知识产权日


为了充分发挥经典案例的指导作用,增强全社会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意识,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之际,发布5起知识产权保护经典案例,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第二期,发布了一起损害外观专利权的案件。


案例2:


韩某感谢损害外观专利权的案件。


——没有说明其创新设计特点的权利人应承担败诉后果


裁判要旨


虽然权利人享有外观专利,但在诉讼中仍应证明或说明其创新设计特点。如果权利人没有给出证据或解释,他应该承担败诉的后果。


基本案情


原告是“纱窗刷”外观专利的权利人。专利简要说明了这款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一款用于擦洗纱窗的多功能纱窗刷。设计要点在于形状,最能说明设计要点的是立体图。快手平台某百货小店是被告经营的。原告于2022年7月从被告网店买了一把刷子,主张该产品已落入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提起侵权产品诉讼。


裁判结果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原告享有涉案“纱窗刷”的外观专利,但在本案中仍应证明或说明其设计特点。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提倡的创新设计特征与涉案专利的简要解释不一致,也没有说明“这种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形状”所指向的创新设计特征的具体内容。纱窗刷由摇杆和刷头组成,由其功能决定;经核实,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记载的照片存在许多明显差异。因此,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专利相同或相似。于是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一审判决之后,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一个外观设计应该与现有的设计可识别创意设计不同,才能获得专利授权。这种创意设计是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也是人民法院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应当保护的范围。因此,权利人应当在诉讼中证明或者解释其创新设计特征。权利人未经证明或者解释的,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


原标题:经典案例[世界知识产权日] | 外观专利损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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