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做到案结事,一起来听听他怎么说?

05-01 02:28

清江浦区法院执行局法官刘远升表示:“办理执行案件已经三个月了。最深的感受是,只有坚持系统思维,充分履行职责,才能实现诉源治理和执源治理。


今年1月,清江浦区法院被列为从民商事法官到执行局短期沟通的试点法院之一。刘远升在第二法院担任法官助理,多年来一直跟随团队办案。被任命为岗位法官后,他被派往执行局开始新的经历。


交流已经三个多月了。作为处理执行案件的新手,刘远升带着真诚和问题投入到工作中,带领团队完成了330多起执行案件。他从审判和执行两个角度总结和反思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帮助当事人预防和解决矛盾和纠纷。


刚到执行局不久,刘远升就遇到了一个“棘手”的案例。申请执行人淮安某企业申请强制执行房屋占用服务费2万余元和利息。虽然案件的目标金额不大,但刘远升发现案件背后的事情并不简单。


案件涉及的房屋是由一家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后委托兴辰公司管理的50多平方米的小区商业用房,实际上被郭某、史某占据。2020年,外省法院将房屋公开拍卖,淮安某企业成功拍卖,将房屋工商变更至其名下。


一周后,兴辰公司、郭某、史某作为出借人与林某签订了房屋借用协议,将涉案房屋借给陈某、雅盛公司。虽然经外省法院催告,但林某和雅盛公司一直占用房屋,未能自行迁移,法院未能及时清理。


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清江浦区法院支持原告淮安某企业要求被告支付房屋占用费,判决被告兴辰公司、林某、雅盛公司分别支付房屋占用费,被告郭某、史某承担责任;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退款之日,林某和雅盛公司支付房屋占用费。


判决生效后,被告拒绝执行。今年1月,原告前往清江浦区法院申请执行房屋占有使用费。执行后,被执行人履行了截至支付日期的租金。然而,双方又一次在是否同意结算问题上发生了争执。


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对房屋的占有仍在继续,根据判决,将产生相应的占有使用费。法院已经执行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不能视为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责任,不同意审结。被执行人认为,他已经履行了全部责任,应当根据法院执行通知书和支付通知书的要求进行审理。


“经过几年的诉讼,原被告多次发生言语矛盾,分歧越来越严重。恐怕后续的房屋占有使用费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如果房子没有实际交付给房主,双方也没有签订租赁合同,他们之间的纠纷就会一直存在。”刘远升是这么想的。他联系外省法院了解到,小区内有几十套房子,都有类似的情况。由于强制清算计划不成熟,一直没有得到推动。


为了缓解当事人的抱怨和一揽子的纠纷,刘远升决定将案件重新处理得更深一层。“由于外省法院很难清理和交付现场,而且需要很长时间,我们当地法院能否促使双方就后续房屋占用费达成协议?”刘远升向局领导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思想得到肯定后,他立即采取行动,组织双方再次在法院交谈。


他说:“原告已经合法地获得了房屋的产权,每个人都不交房是不合理的。”“形成租赁关系,能在不影响后续使用的情况下,在一段时间内对房屋实现相对稳定的占用。“刘远升分别向双方分析了纠纷的根本原因和现实,以及已经付出和可能需要付出的时间、人力和经济成本。经多轮协调,协商一致以审理阶段的评估结果为基准,对后续房屋使用签订租赁合同。


一个案结可以避免多个案例的学生。这个方案为社区类似情况的处理提供了示范。从这个案例来看,刘远升对如何深入实际的诉源治理和执源治理有了新的认识。


他认为,一方面,审判工作需要“系统思考”,法官应该帮助当事人澄清纠纷的根源,引导双方对财产权益形成明确的法律关系,协助债务以清晰、公平、准确的计算方法和结果确定,这样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解决纠纷,防止案件进入执行,还可以通过调解最大限度地实现反复申请执行。


另一方面,工作要“不留尾巴”。如果涉及资产处置,要特别注意程序意识,提前做好涉及财产的调查,提前做好清算和交付的预测。当房屋实际占有人与所有人不一致,实际占有人不主动搬出时,法院应立即进行强制清算,确保交付顺利进行,以实现标准化执行。


作家:刘远升


原题:“怎样做到案结事,一起来听听他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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