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乌苏”的“鸟苏”,被判

04-25 14:55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消费者都有过这样的经历:本打算购买某一知名品牌的商品,仔细一看,商标却略有不同。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披露“乌苏”诉讼“鸟苏”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情况:法院判决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责令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208万元的合理维权费用,消除影响,鸟苏企业停止使用“鸟苏”字号。↓↓↓


△“乌苏”啤酒和“鸟苏”啤酒同时存在于市场上。


“乌苏”和“鸟苏”


中文商标只有一个“点”差价。


自1986年起,新疆乌苏公司开始生产乌苏啤酒,从2006年开始,在啤酒等商品上注册了汉字“乌苏”和汉语拼音“WUSU“等多个注册商标。经过长期的持续使用和推广,乌苏在国内啤酒行业享有很高的声誉,多次被认定为新疆名牌产品和新疆名牌商标。


自2016年以来,新疆乌苏企业一直采用“红罐装乌苏啤酒500mL”的包装装饰,在全国啤酒市场享有盛誉。


2020年,市场上出现了一个类似乌苏啤酒的500毫升红罐啤酒,叫做“鸟苏”。“鸟苏”啤酒的“鸟”字和“点”笔画被缩小的“闪电”图标所取代,与乌苏啤酒的中文商标只有一个“点”的区别。


△与“鸟苏”啤酒相比,乌苏啤酒


乌苏啤酒认为,鸟苏啤酒的做法是“搭便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乌苏企业向法院起诉了鸟苏啤酒包装上标明的制造商、受托人、受托人等多家公司,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合理维权208万元。


法庭认定“鸟苏”啤酒构成


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发现,南京鸟苏啤酒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新疆乌苏企业的企业品牌“乌苏”成立时知名度和影响力都很高。双方都是同行业的竞争对手,南京鸟苏啤酒有限公司在应该知道的情况下,仍然假设高度相似的“鸟苏”作为企业品牌。


李文达介绍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与涉案注册商标“乌苏”相比,被诉侵权“鸟苏”啤酒的标志非常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涉案红罐装乌苏啤酒包装装饰经过长期持续全面推广,具有较高的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虽然涉案红罐装乌苏啤酒的包装装饰和细节元素有所不同,但整体高度相似。作为同行业竞争对手,各被诉侵权人仍然使用侵权包装进行装饰,客观上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错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一审审判线上线下同步进行(审判视频截图)


鸟苏啤酒提出上诉


维持二审原判:“搭便车”意图明显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支持新疆乌苏啤酒公司的诉讼请求。相关被告表示不满,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判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三法院法官唐静表示,被告“搭便车”的主观意图明显,违背经营者应遵循诚信的基本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法院法官、综合办公室主任许常海认为,本案是一个典型的案例,以严格公正的司法激发创新活力,改善法治营商环境。案件中,侵权人恶意注册、攀附知名企业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品牌、其他商业标志,导致市场混乱。他们决定严厉查处这种侵权行为,有效遏制他人获得非法利益的商业声誉和商品声誉,体现了严格保护的司法理念。


△乌苏啤酒与鸟苏啤酒商标对比图


“山寨”商品难以区分,客户怎样维权?


近年来,“山寨”食品和日用品频繁出现。这些产品的名称和包装与知名品牌非常相似。如果消费不逐字核实,很容易上当受骗。


这类产品通过相似的配色、相似的字型或发音混淆是非,顾客若不仔细观察,甚至不知道自己购买了“山寨”食品。


所以,购买这种“山寨”侵权商品,客户该如何维权?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部主任傅铮表示,在商标侵权行为中,如果客户误购高度模仿商品,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要求退款或者退款。


免责声明:本文转自最高人民法院、央视新闻、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音、《共同关注》,在此感谢!


原题:“碰瓷”“乌苏”“鸟苏”,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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