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船闺女说法(七)新修订的公司法有四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04-20 03:14

临安妇联


省妇联联合省女律师协会推出了《红船女儿说法——牵手女律师,法治陪伴你》栏目,重点解读民法、妇女法、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规定,以女性的力量参与营商环境最佳省份的建设。


本视频由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合作伙伴郑海丽律师为我们讲解了四个新修订的公司法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01


股东出资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十七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所有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支付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根据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法律、行政规章和国务院决定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股东未按公司章程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格明显低于认缴出资额的,其他股东和股东在成立时承担出资不足范围内的责任。


第54条规定: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已到期债权的债务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到期出资的股东提前支付出资。


02


有关外转让股权的法律法规


第八十四条规定:


股东之间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互相出售其全部或部分股份。


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股权转让的总数、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回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消费比例;如果协商失败,优先购买权将根据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规定:


股东出让已认缴但未到期出资期限的股份的,受让人应当承担出资责任;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应当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出让人和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支付出资或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格明显低于认缴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受让人不清楚且不应知道上述情况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03


股东权利有关法律


第五十七条规定: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议记录、股东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定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有权查看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如果股东要求查看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以示目的。公司可以在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根据认为股东查看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拒绝提供查看,书面回复股东,说明理由。如果公司拒绝提供检查,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4


相关法律法规的简单注销


第240条规定:


经全体股东承诺,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负债或已偿还全部债务的,可按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登记应通过简单程序注销,并通过中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告期不少于20天。公告期届满后,公司可在2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单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前的债务承担责任。


原题:《红船闺女说法(七)新修订的公司法4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阅读原文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需转载请在文中注明来源及作者名字。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编辑文章,仅作分享之用。如分享内容、图片侵犯到您的版权或非授权发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进行审核处理或删除,您可以发送材料至邮箱:service@tojo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