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故事汇:买卖微信帐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04-20 02:18

淄博中院



微信的普及催生了微信业务的具体行为,但微信账号在产生之初就以个人为主体,很多自然人在原有微信账号的基础上发展商业行为,促使微信账号从社交软件演变为具有资产价值的无形资产。这类微信账号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应当认定为具有个人属性的财产权,其使用、转让、转让等财产权的行使方式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基本案情


根据我国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网络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案进行审理。


第一,法律保护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任何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组织或者个人,都应当依法获取,以确保信息的安全。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情节严重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网络安全法》和《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条例》,自然人使用微信账号必须进行实名认证。因此,自然人的微信账号记录了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电子邮件、银行卡号码等信息。这些信息可以通过单独或结合更多信息来识别微信账号持有人本人,具有完全的独特性和独特性,是公民个人信息有机整合的载体。


第二,买卖微信账号形成买卖他人个人信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与此同时,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和服务协议规定:“微信帐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用户在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只能获得微信帐户的使用权,而且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同时,初始申请人不得以其他方式赠送、借用、租赁、转让或出售微信账号,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允许非初始申请人使用微信账号。非初始申请者不得通过赠送、继承、租赁、转让或其他方式使用微信帐户。“微信客户在注册微信账号时一定要了解并同意上述协议,所以程某和赵某是恶意串通,损害了腾讯公司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双方买卖微信账号的目的是将微信账号上的通讯录客户资源转让给变更后的用户处理客户资料,但这种变更行为并没有得到这些微信好友的同意,违背了诚信原则,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侵犯了客户的合法权益,买卖行为也无效。


此外,由于微信的便利性、秘密性、金融性、信息关联性等特点,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微信实施诈骗、赌博、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率很高。如果允许个人微信账号私下买卖,会增加更多的违法犯罪,使犯罪追溯更加困难,进一步破坏正常的互联网生态秩序,造成社会分歧,严重扰乱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危害公众利益。所以从保护公众利益和公民信息权利的角度来看,即使个人微信账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也不适合自由买卖。


原题:《法治故事汇|买卖微信帐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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