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倒车酿造事故,司机承担主要责任

2024-04-19

兖南县人民法院因错过高速公路出口,货运司机侥幸强行倒车,导致后方车辆无法躲避追尾,后方车辆司机因重伤死亡。近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保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货运司机贾某在高速公路上强制倒车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90%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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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


2022年12月,贾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沿沪渝高速公路朝南北行驶,因疏忽未提前降速,驶往宁芜高速公路50米左右的高速出口。贾某很幸运,在知道高速公路禁止倒车的情况下,强行倒车到后方,导致后方同向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躲闪不及,车前与车尾相撞。重型半挂牵引车司机李某当场受伤,被送往医院抢救后死亡。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证书认定,李某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忽视了前方路况,未能保证安全驾驶,因此认定其与倒车司机贾某同等责任。李某家属对事故责任证明确定的责任划分不满意,于是向繁昌区法院起诉贾某及其车辆保险公司,要求两名被告赔偿损失。


经审理,法院认为,在高速公路上禁止倒车,属于法律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也是由高速公路汽车行驶的特点决定的。本案证据之一,即行车记录仪真实记载,贾某驾驶卡车错过高速公路出口后,违反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倒车。这种行为是造成案件事故的根本原因,所以贾某有重大过错。虽然李某忽视了对前方路况的观察,未能保证安全驾驶,这是造成事故损害的扩大因素之一。然而,贾某在高速公路的特定道路上倒车的风险远高于李某忽视观察行为的风险,即倒车的过错远大于忽视观察的过错。所以,根据案件的全部证据和损害后果,司机贾某在涉案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法院决定贾承担90%的赔偿责任,李承担10%的责任。一审判决,贾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68万元,贾某赔偿16万多元。


贾某、保险公司拒绝接受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从民事诉讼证据的角度来看,路面交通事故责任证明的特点属于证据类型中的证明,是一种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具有很高的证明效果,根据一定的专业能力、一定的标准和方法,通过分析和论证来决定当事人是否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一般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对违法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在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和民事赔偿案件中,也是证明当事人是否有罪,赔偿义务人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该赔偿多少损失的证据。


但是,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不等于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并不是简单地以交管部门对事故的认定作为区分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民事赔偿责任应综合考虑当事人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事故原因的大小和过错程度等因素来确定,需要利用证据规则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件中,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虽然认定事故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但并非事故损失赔偿的唯一依据。根据法院的案件和证据,确定货运司机贾某在高速公路上强制倒车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贾某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



原标题:《高速公路倒车酿造事故,司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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