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具没有送到,谁来承担违约责任?

04-19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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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鲁法案例[2024]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于2023年6月从被告李某经营的一家商场四楼家居店购买家具,原告王某实际支付37299.99元。原告王某和被告李某都同意已收货和未发货的情况,根据原告王某提供的订单可以看出,未发货的价值为7729.00元。2023年9月,被告李某写了一份保证书,表示:“承诺在2023年10月前将所有产品全部送到位,如果违约本人愿意承担1万元的违约金,”被告李某签字并憋印。原告王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命令消除原被告之间的家具买卖合同;2、李某退货37299.99元,差价7000.00元;37299.99元;、李某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及其它损失2400.00元;、购物中心对第一项和第二项要求负责。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如下:1、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解除买卖合同的条件是否符合;2、被告人李某违约责任;3、被告购物中心是否应承担责任。


关于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销售合同的消除分为约定的解除和法定的解除。在这种情况下,原告王某主张解除与被告李某的销售合同。如果双方没有协商解除销售合同,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的规定和双方销售合同的履行情况,被告李某的履行虽然不符合约定,但已经按照约定交付了大部分货物,剩余货物的数量和金额在整个销售合同中的份额较小。延迟履行部分不属于主要债务,因此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法定要素。因此,原告王某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在法律上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原告王某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的诉讼在法律上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李某退还货款7729.00元的诉讼请求。


关于被告李某违约责任的担当问题。根据《民法典》第601条第1款和《民法典》第577条的规定,被告李某承诺在2023年10月前将所有产品送到原地,被告李某多次拖延配送。到目前为止,所有货物都没有交付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他写的保证书自愿承担1万元的违约金,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诚信原则不仅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商业领域的黄金法则,当事人应当遵守。因此,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李某支付1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关于被告购物中心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原告王某根据被告商场作为商店的供应商、经理,被告李某是商场的经理,因此主张商场应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78条第3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的规定,即使被告商场应当承担责任,直接赔偿责任也不是连带责任,而是被告李某不再租用涉案商店。目前,原告王某已向被告李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王某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李某不再租用涉案店铺。因此,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商场承担法律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第一,被告李某在本判决起效之日起7日内将原告王某的货款退还7729.00元;第二,被告李某在本判决起效之日起7日内将原告王某的违约金支付1万元;第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主要包括在合同延迟履行时,行使买受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承担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合同解除条件是否成功,以及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解除合同的条件是否成功。合同解除是合同履行过程中解除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方式,涉及形成权、抗辩权的产生和援用、合同解除条件是否成功、违约责任的承担和免除。审理合同解除案件的重点是合同解除条件是否成功。合同解除分为基于当事人意愿自治的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从审判实践和法律效力来看,如果出卖人没有交付货物或者没有完全交付货物,则已经构成违约行为。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应当看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法定解除条件下合同解除条件是否成功,应当经法院审理后判定。


合同延迟履行违约责任的责任,即当事人一方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来说,店铺经营者作为合同的对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符合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作为店铺经理的购物中心,即使被告购物中心应该承担责任,也是在被告李某不再租用涉案店铺后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而不是与店铺或店铺经营者共同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第五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合同。


当事人可以同意一方解除合同的理由。解除合同的理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终止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终止合同:


(一)由于不可抗力而无法达成合同目的;


(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说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无法达成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不定期合同以持续履行债务为内容,当事人可随时终止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符合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六百零一条 卖方应按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如果约定交货期限,卖方可以在交货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如果消费者在展会或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他们可以向销售人员或工作人员要求赔偿。展览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还可以向展览主办方和柜台租户要求赔偿。展览主办方和柜台租户赔偿后,有权向销售人员或工作人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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