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AI“复活”已故明星收获流量?小心侵权!
原创 苏晨 刘妍妍 周围
这篇文章是《方圆》杂志的原创稿件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近日
包小柏,中国台湾艺人
使用AI技术进行复制
女儿的形象,声音等等,已经去世两年了。
把女儿“复活”到数字世界
随后
乔任梁,李玟,高以翔等等
AI“复活”失去明星的短视频
还在网络上广为人知
有些人甚至使用这种视频
博客眼球,收获流量
利用AI“复活”已故公众人物。
并且在网上发布视频
是否涉嫌侵权?
AI“复活”技术
怎样才能获得规范的管理?
AI复活的死者可能涉嫌侵权
人工智能的“复活”大致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智能驱动,即收集死者的形象、声音、过往经历等数据,制作出人们可以与之交谈的虚拟数字人形象。另一种是人为驱动的,即用死者的形象和声音代替真人,大家可以在线即时与他们互动。
不久前,针对AI“复活”的短视频,高以翔生前的经纪人表示,他不希望高以翔肖像被他人随意使用,严厉谴责并坚决抵制。如果他不立即停止侵权,他的家人将采取法律行动。乔任梁的父亲明确表示:“这是为了揭露我们的伤疤,希望尽快下架。”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治研究所副研究员陈敏光告诉《方圆》记者,对于近日网络上流行的AI“复活”公众人物短视频,如果创作者以AI“复活”已故公众人物,则以营利为目的出售给“粉丝”、为帐号引流等,此举是在娱乐或“消费”死者,既是对死者的极度不尊重,又容易滋生“把人物变成工具”这一扭曲的价值观,严重违反民法典第八条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应当禁止。
《民法典》第994条规定:“如果死者的名称、肖像、名誉、荣誉、隐私和遗体受损,其配偶、子女和父母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死者没有配偶或者子女,父母已经死亡,其他近亲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陈敏光表示,根据这一规定,虽然公众人物已经去世,但其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益仍受法律保护,其家属有权要求AI“复活”的创作者和出版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对于这一点,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顾问储江告诉《方圆》记者,有关短片平台也可能对此类事项负责。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了传播平台的合规责任。使用深度合成技术制作视频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制作视频时使用的材料是否已经被权利人授权核实。否则,平台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所以,对于上述行为,失去明星的家庭成员可以采取什么方法来维权?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昕栋告诉《方圆》记者,根据《民法典》第994条的规定,通过AI“复活”明星进行营利和引流。如果死者的肖像、声誉、荣誉等利益受到损害,可能构成侵犯死者人格利益的行为。死者的近亲属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与此同时,吴昕栋表示,如果死者家属因此遭受更严重的精神痛苦,他们可以向侵权人索赔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调整)》(法律解释)〔2020〕17号)第三条规定,如果死者的名称、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损。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另外,陈敏光还表达了AI“复活”视频所带来的积极意义。“如果一些AI‘复活’视频的创作者和出版者想借助AI技术表达和传递对公众人物的纪念,在家人不反感和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对社会是有益的。可以说,每个人都通过这种生动丰富的方式获得了更好的同理心和更多的安慰,这符合科技做好事的目的,所以他们可以得到法律的认可和支持。”
吴昕栋还说:“因为明星属于公众人物,在明星生前被侵犯肖像权的纠纷中,法院认为明星应该承担一定的宽容义务,这涉及到私人利益与公众利益和公众知情权的冲突。如果AI‘复活’视频制作人没有诋毁、污损、丑化,也没有利用明星肖像的商业价值,也没有用明星肖像做广告或者推荐产品,就不应该被认定为侵权。”
AI“复活”内容的作权应该归谁所有?
据《方圆》记者调查,AI在网络上,“复活”公众人物的短视频火了起来,同时,用AI“复活”逝去的人,也发展成了一种生意。
《方圆》记者在一个电商平台上搜索了关键词“AI复活”,发现大部分商家都是以AI“复活”家庭为主,商品价格从几十元到几千元不等,很多人下单。
网上广为流传的“AI复活家庭”业务价目表显示,视频对死者的恢复程度越高,价格越高,“AI“用图像方言表达的价格比用普通话高。从生产到销售,AI家庭业务的“复活”已经成为产业链。
所以,死者家属付费请人通过AI“复活”死者,关于个人是否有权选择AI技术“复活”死者?
对此,吴昕栋告诉《方圆》记者,目前对此类业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应当按照民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和人工智能相关立法规则进行具体分析。
“近亲属在合理范围内委托AI业务人员,利用已故亲属的肖像和声音信息,对其进行AI‘复活’,不涉及国防安全、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个人怀念、回忆或缓解相思之苦为目的。在不涉及国防安全、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法律不应过多干涉,自身不应被认定为违法。”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古灯晖也告诉《方圆》记者,从法律角度来看,理论上,家属可以选择AI技术,在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复活”死者。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延伸死者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和隐私权的规定,如果死者死后未明确禁止使用相关个人信息,其配偶、子女、父母或其他近亲属愿意并有权为建立AI形象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则此类行为不构成侵权。”古光晖说。
吴昕栋还向《方圆》记者介绍了AI“复活”的短视频和互动形象是否是作品,以及创作者等相关人员的作权保护。
吴昕栋认为,这个问题应该根据产品类别进行分析。“第一个是网络上的AI‘复活’视频,主要是利用死者的肖像和声音信息的组合,利用AI技术呈现图像和文字再现的场景。图像是死者的肖像,语言是事先设置的文字台词,比如简单的问候等。大部分内容只是AI主导的产物,不会有本质意义上的原创性,也不会加入创作者的独特创意和表达。所以,这种AI复活产品并不属于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只是公共数据。
另外一种AI‘复活’产品是互动聊天机器人。可以交谈的聊天机器人不仅具有死者的声音和外貌特征,还可以模拟死者的性格和记忆,与用户交谈,为用户提供个性化的感受。如果这款产品增加了创作者自身的构思设计、性格分析、语言逻辑、行为方式和场景模拟、培训数据选择、模型生成和优化等智力劳动。如果人类的原创性达到一定程度,可以称之为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吴昕栋表示,适用于作权保护的AI作品应当适用于作权法的规定,作权归属应当按照约定确定。如果没有约定,就要区分是否存在委托关系和合作关系。委托作品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合作作品的所有权属于合作伙伴。如果没有上述法律关系,创作者使用人工智能服务创作的产品的版权应由创作者享有。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近年来经常发生犯罪分子利用诈骗案件。那么,如果一些犯罪分子以人工智能“复活”家庭成员的名义,委托相关公司或个人制作人工智能形象,然后利用人工智能形象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相关公司或个人应该承担哪些责任呢?
对此,古灯晖告诉《方圆》记者:“如果犯罪分子利用委托制作的AI形象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如果相关公司或个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委托制作的AI形象将用于非法目的,仍然提供服务,可能构成共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古灯晖说:“此外,我们需要根据相关公司或个人是否履行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和合同约束条款来判断其法律责任。即使你不知道,如果你知道并且有能力阻止它,以后不阻止它,你可能会因为没有履行安全义务而承担责任。”
"技术的发展是为人类更好的生活服务"
伴随着AI“复活”技术的发展和AI“复活”定制产品的流行,网友们对这种行为的讨论也十分火爆。有些人认为,AI“复活”产品可以给活着的人带来安慰和治愈,应该得到推广和发展。还有人认为,AI“复活”商品可能会使人们更加沉迷于旧事物,这种行为也可能存在泄露死者隐私等危险。
对此,陈敏光告诉《方圆》记者,从家属的角度来看,获得家属授权的AI“复活”产品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相思之苦,这也是AI技术带来的积极价值。
“科技在探索、表达和传递相思的技术手段和物质载体也在不断丰富,从遗物、照片和视频到更加直观的互动和形象。 AI“复活”等。,所有这些都是为人类提供安慰和寄予的工具和方法。对此,法律应与时俱进,更加宽容。相关个人可以选择AI技术“复活”死者,同时获得家属授权,仅限于特定用途。"
陈敏光补充说,创作者和发布者应履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责任,并对家属提供的照片、视频和其他数据资料承担保密责任,并在实现或难以实现目的时主动删除个人信息。
对于这一点,储江也有类似的看法。在他看来,科技的发展本身就是为人类更好的生活服务。
“在应用科技的过程中,需要考虑新技术对现有社会观念的影响和一般的社会伦理道德,因此往往需要慎重全面地考虑。我认为,只要不造成大规模的社会影响或舆论后果,就值得提倡死者近亲属委托他人使用AI技术“复活”死者的做法,这是前沿技术给家属带来更多安慰的体现。但是,未经许可的应用应当明确禁止,一旦发现必须严肃追究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复活”故友潘多拉魔盒已经打开。那AI“复活”技术应该如何规范管理呢?
陈敏光告诉《方圆》记者,民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和《生成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为AI“复活”的规范和管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
但是技术及其引发的问题总是站在立法的前面,目前还没有关于AI‘复活’的特殊法律法规。即便如此,公序良俗的原则和要求也是明确的。总体上,AI“复活”不适用于销售、引流等商业场景和目的,只适用于家庭成员的思考;此外,AI“复活”脱离现实的风险也值得警惕和支持。创作者和出版者应该对家庭成员进行AI“复活”,这只是虚拟产品的提醒,以防止家庭成员模糊、混淆虚拟和现实的界限,沉迷于旧事物而无法自拔。”陈敏光说。
"现在看来,似乎没有必要以专门的立法形式来规范这个问题,不妨‘让子弹先飞一会儿’。吴昕栋说:“AI技术和互联网是科技创新的产物。科技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剑的指向和刃的指向离不开法律的规范。法律作为一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社会调整器,面对这样的新事物,为了保持稳定和权威,其滞后是不可避免的。但法律更新也可以缓解科技伦理带来的弊端,为科技行为提供合法依据和发展空间。AI虽然“复活”事件引起了很多争议,但其本质仍然是利用人工智能生产的数据产品,仍然没有脱离科技对象的特点,不会引起法律对象定位的变化。涉及的法律关系和衍生纠纷不是无源之水,也不是无根之树,可以在当前的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框架下处理。”
储江认为,“生成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为相关技术的实施设定了具体的要求和规则,但在目前的实践中,法律法规的实施远远不够。在法律法规落地过程中,如何定义不同主体之间的职责,如何完善平台的合规义务,都需要具体回答。所以,我认为,下一步推进AI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比重新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文件更为重要。”
标题:用AI“复活”已故明星收获流量?小心侵权!
阅读原文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需转载请在文中注明来源及作者名字。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编辑文章,仅作分享之用。如分享内容、图片侵犯到您的版权或非授权发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进行审核处理或删除,您可以发送材料至邮箱:service@tojo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