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服务执法模式,让Ta有力化解社区矛盾,有温度,有温度。
上海静安 上海静安
共和新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一直坚持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宽严相济、加强执法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化解矛盾纠纷,以大力推进“枫桥经验”本土化创新实践,提高矛盾纠纷调解质量和效率。
近日,共和新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辖区居民的横幅,横幅上写着“尽职尽责,为人民服务”八个字,表达了居民对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为民的感激之情。
怎样化解邻居间的“门撞门”?
唐某(化名)、张某(化名)是平关路上某小区业主,双方住在同一楼层的02室、03室,两家公司的入口门呈垂直方向。
在房屋装修过程中,张某加宽了入口门,导致朝外开门时经常遇到唐某的门,影响了他。因此,唐某多次与张某沟通,并向居委会和物业公司反映情况,但协调失败,于是在公共通道(张某入口门左侧)堆放了一块石头,防止损坏房屋,导致双方纠纷更加激烈。
接到调解任务后,共和新路街道综合执法队坚持及时受理、快速处理的原则,按照转发、办理、回复、回访、考核的闭环工作流程,迅速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听取双方需求,探索纠纷根源,落实群众诉求分类、分层、建立、销售号码、升级监督、加快办理、升级审签、“一单签”的升级机制。加强住宅物业领域相关人员和责任主体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重视处理矛盾纠纷案件和调解过程中双方的情绪引导,用心处理需求。
在处理过程中,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当事人“屋檐”、居委会调解室、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待处等场合,聚集了居民区党组织、居委会干部和社区民警的协同努力,耐心讲道理。
最后,两位业主就开门方向、更换入口门、堵石门达成一致,并约定了整改时间。张某在综合行政执法队的见证下,提供了更换新入口门的采购记录单,并签署了整改承诺书;唐同意在张某整改前搬出石头。...到目前为止,这场矛盾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执法与服务相结合
提高社会治理效率
在分歧调解中,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全面实施“721”工作法,将被动管理转变为主动服务,以双方满意和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创新服务模式,践行“管理、执法、服务”三位一体的服务模式,积极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使执法既强大又温暖,促进矛盾化解,大大提高管理对象满意度。
“沉浸式调解”与“跟进式回访”相结合
提高解决纠纷的质量效率
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实施“身临其境”调解,坚持“理性结合”,组织“推心置腹的会议”,联合党建联合建设单位、律师、社区民警“解释法律、讲道理”,全力解决双方矛盾纠纷。为了巩固调解效果,执法队密切关注调解质量和效率,通过微信、电话、上门等方式回访矛盾纠纷调解后的“24小时、一周、两周”,确保和谐稳定。
“达地知根”与“激化预防纠纷”相结合
维持促进和谐的关系
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积极构建“根系”社会治理新模式,落实“四百”大走访、“四下基层”制度,全面走访双方的“人、地、事、物、组织”,结合街道“周四行动日”常态联系服务群众机制和城管执法社区工作室平台,及时掌握纠纷“第一手”信息,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早预防、早处理、早解决。
法
律
链
接
法律法规与本案有关: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范
第五十六条 业主、用户应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和临时管理规定,按照房屋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物业。
禁止下列损害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行为:
(一)损坏房屋主体及承重构件;
(二)非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三)破坏房屋外观;
(四)私自改造,占用物业共享部分;
(5)损坏或私人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六)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存放、铺装过载物品;
(七)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八)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破坏房屋外观,擅自改造占用物业共享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拆卸共享设施设备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正常,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房地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便利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指在行使房地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由于排水、交通等原因,相邻的房地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之间给予相互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通过分配权利义务,法律协调了邻近权利人的日常生活、文化生活。若对邻近方造成阻碍,应停止侵权,排除阻碍。
记者:罗欣悦
原标题:“创新服务型执法方法,Ta让社区矛盾化解有力有温度”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需转载请在文中注明来源及作者名字。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编辑文章,仅作分享之用。如分享内容、图片侵犯到您的版权或非授权发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进行审核处理或删除,您可以发送材料至邮箱:service@tojo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