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知名企业环境污染案”二审开庭,2年内7次因环境保护问题被罚,
最近,一起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民事公益诉讼引起了网络的关注。辽宁世兴药化有限公司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等荣誉,被全国知名公益组织北京市昌平区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和成都市青朴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共同起诉。针对被告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要求法院责令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正常、赔偿损失,并向公众道歉。
世星药化公司 资料画面
新黄河记者了解到,2021年至2022年底,辽宁世星药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星药化”)因超标排放、未经批准先建、未经批准先投等环保问题被罚款7次。2023年12月,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是“被告损害公众利益的证据不足,整改已完成”。本案于2024年4月9日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并未当庭宣判。而且自从起诉立案以来,这起民事公益诉讼已经持续了一年半。“当我们提到这起公益诉讼时,最初的目的是希望这家企业能够做出更多的改进,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周围人民生活的影响,并警告更多的企业,希望二审法院能够有一个好的(判决)结果。”原告方律师钟兰安说。
4月10日,世星药化负责人告诉新黄河记者,针对过去的环保问题,企业也在与时俱进,在2021年为新建污水设施投入了7000万元。另一家公司的相关人员表示,“我们也希望社会监督我们,但这种监督不应该用放大镜甚至显微镜观看。”
二审聚焦两大争议点,未在法庭上宣判。
四月九日上午,辽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了这起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民事公益诉讼。新黄河记者了解到,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原告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是否充分说明被上诉人违反了国家规定的环境污染行为,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或重大风险;二是被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上诉人主张的生态环境公益赔偿责任。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2日对本案进行了一审审理。在一审过程中,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智能环境研究所”)和成都市青朴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提交的7份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注明,2021年至2022年底,世星药化因超标排放、未经批准先建、未经批准先投等环保问题被处以7次罚款,累计罚款超过170万元。面对上述处罚,被告世星药化解释称,其中5项处罚已经整改,另外两项处罚分别辩称是针对个人处罚和临时突发事件造成的。与此同时,世星药化声称自己是一家合法成立的公司,依法取得了各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资质,其生产活动符合环保要求,目前没有环境侵害。
2023年12月1日,一审法院驳回原告提出的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正常、赔偿损失等理由,原告主张被告在公司生产过程中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损害公众利益的证据不足。被告根据行政处罚的需要,整改改善了生产中的不规范行为,暂停了环境侵害,不再存在危险。原告提出的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正常、赔偿损失被要求世星药化向公众道歉。与此同时,承担原告对本案支出的有关费用,共六项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在辽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 白德彰摄,新黄河记者
记者了解到,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双方就现有证据和新证据进行了辩论。本案支持上诉人指出,世星药化提供的现有证据只是整改了其被指控的环境污染行为,并不能证明其已经完成生态修复。与此同时,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委托的专家证人也出现在庭审现场,对世星药化厂区及周边环境是否需要进行全面检测和评估提出建议。世星药化方面表示,庭后将提交与生态修复有关的证据。许多参加审判的人告诉记者,此案没有在法庭上进行判决。
“明星企业”多次受到处罚,污水超标220倍
世星药化,深陷污染事件,位于葫芦岛市连山区,北临茨山河,南眺渤海湾。它的前身是葫芦岛药品化工厂,2004年更名为辽宁世星药品化工有限公司。在世星药化官网的介绍中,该公司享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等荣誉,是当地的“纳税信誉A级”公司。另有媒体报道称,世星药化主要产品氨基苯酚年产量为28000吨,居亚洲第一,世界第二。但是,在众多光环的背后,世星药化面临着一系列的环保问题。
自2021年以来,世星药化已被处罚7次。 被访者提供
对上述7项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梳理,记者发现,2021年世星药化有6起违法行为。葫环罚在其中〔2021〕36号和葫环罚〔2021〕处罚决定的37号分别是60万元和50万元。值得注意的是,葫环罚〔2021〕由于严重程度,37号案件被当地官方报告为典型的行政移送案件。通知中详细描述了2021年4月9日公司翻新东墙时,拆除墙体过程中掉落的土石损坏了收集渠道上的石棉瓦盖,造成堵塞,从而在收集渠道上方形成一个存水坑,导致收集渠道内的水渗出并排入外部环境。经过监测,坑内存水多项指标严重超标,包括COD超标17.48倍、总氮超标220.48倍、挥发酚超标2.5倍、硫酸盐超标7.5倍、悬浮物超标19.8倍。所以,该案件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另外,涉及2022年的违法行为有一起,是在本案一审法院立案后的12月份,世星药化因排放污染物超标被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龙港分局罚款20万元。
记者了解到,这起由民间组织发起的公益诉讼自2022年7月起提起,至今已有一年半以上。律师钟兰安告诉新黄河记者,在一审审判过程中,他向法院申请了有效证据,希望对世星药化环境侵权事实进行司法鉴定,但法院未能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提取相关材料。
一位参与此案起诉的公益人士告诉新黄河记者,此案二审结果的重要性不仅在于世星药化本身的环境责任,还在于其对整个化工行业环保意识和行为的影响。“一审法院在世星药化没有履行证明责任的具体情况下,作出了有利于世星药化的认定,甚至没有让违法企业道歉,这是违背常识的。其判决可能被其他隐性违法公司解释为,即使违反环境法规,法院也可能不会对其进行严厉制裁,甚至不会要求违法企业道歉。”
世星药化:公司投资7000万元健全排污
对于上述处罚,世星药化相关人员近日回应新黄河记者,经一审法院审理,只有多起处罚与污染有关。另一位工作人员表示,目前二审已经开庭,不方便回应太多。但该工作人员表示,本案开庭前,媒体发表虚假文章,引导舆论引导,甚至抹黑世星医药。“我们也希望社会监督我们,但这种监督不应该是一件小事,所以我们拿着放大镜看,甚至拿着显微镜看。”
官网世星药化截图
在接受新黄河记者采访时,公司法人代表董广林表示,世星药化一直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并继续投入环境保护资金。公司在2021年左右投入了7000万元新建排污设备。他说:“地方政府部门、地方环境保护部门非常重视我公司,我们有缺点,有问题,他们都及时改正。”当记者提出如何看待整改与环境修复的关系及其它问题时,董广林表示暂时不方便回应。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4月,世星药化又因环保问题被查处。公开资料显示,该公司因非法拆除危险化学品硝酸储罐而被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对此,公司有关人员回应称,此案已被当地执法机关撤销。
2023年,世星药化拆除硝酸罐,罐内残留硝酸污染环境。 图源被访者
二审期间,环境保护领域的高级工程师潘为森作为专家证人,向法院介绍了世星污染对环境的污染。他告诉媒体:“世星药化要加强监管,因为是几次污染。一般来说,如果这样的环境污染案件被曝光一两次,其实对一个企业和地方影响很大。”记者还注意到,2023年4月10日,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发布的公告》<葫芦岛市2023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通知》将世星药化(序号为49)列入《葫芦岛市2023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
此类案件举证责任倒置,部分企业因未能举证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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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黄河记者发现,近几年来,社会团体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并不少见。以岳阳市东洞庭生态保护协会和江苏太白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11月判决为例,协会向法院提交了多项行政处罚决定,证实江苏太白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法庭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上述行为实际上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但由于原告客观上难以证明被告排放的污染物成分、浓度、总量等。,而被告作为生产者,完全有能力证明其非法排放时间和消耗量,因此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最终,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将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确定为337000元。由于环境侵权行为,被告需要向江苏省级媒体道歉。
河南工业大学法律系教师、环境法学博士苏芸芳告诉新黄河记者,生态环境案件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谁主张举证”的原则。原告起诉被告承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任的,应当提供被告行为与损害相关的证据。
苏芸芳表示,环境公益诉讼面临取证难的问题,原告在认知、信息、资源等方面相对不占优势。因此,举证责任倒置。但为了避免原告滥诉,提高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逻辑关系认定的准确性,法律规定原告需要承担证明被告行为与损害相关性的责任。
在世星药化案件中,原告提供了多项处罚决定作为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告行为与损害的相关性是否成立,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综合考虑被告行为与损害的相关性,结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模式、污染物特征、环境介质类型、生态因素特征、时间顺序、空间距离等因素。另外,被告应对其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逻辑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若被告主张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则应对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向被告分配逻辑关系不存在的举证责任,旨在平衡原被告的举证能力,有利于被侵权人及时有效地获得司法救济。
原标题:“辽宁知名药化企业环境污染案”二审开庭,2年内7次因环境保护问题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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