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法院2022年度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选登(上)

2023-04-12

目 录


1.戴某某诉某区政府履行房屋搬迁协议案


2.邵某某诉某县政府强制拆除房屋案


3.李某某诉某县政府办理退休手续案


4.单某某诉某县交通运输局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


案例一


戴某某诉某区政府履行房屋搬迁协议案


关注点:涉及城北改造 法检两院合力化解


(一)基本案情


戴某某的房屋位于盐城市区城北某地块,其与第三人某区管委会签订房屋拆迁协议,选择产权调换安置补偿方式。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安置房选取、临时安置补偿费计算时间等问题发生争议,戴某某遂将某区政府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安置房领取前未付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及逾期利息。经多次协调,戴某某选取了安置房并领取了协商后确定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二)化解经过


承办法官经庭审阅卷后发现,戴某某因与某区管委会存在其他争议而一直拒绝选房,选房问题既是引发案涉诉讼的根源,更是案涉行政争议能否得到彻底化解的关键。为形成化解合力提升工作成效,市中院主动函请市检察院派员参与共同化解。最终,经过多次协调和法律释明,戴某某最终在选房单和和解协议上签字确认。


(三)典型意义


“城北改造”是盐城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本案系行政审判服务保障“城北改造”、落实市中院与市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典型案例。通过法检两院联动方式实质化解争议,让戴某某切实感受到“城北改造”带来居住条件有效改善的惠民红利,此案取得“影响一片”的社会效果。


案例二


邵某某诉某县政府强制拆除房屋案


关注点:涉及危房改善 法院主动建议联动化解


(一)基本案情


邵某某所有的老房子因年久失修成为危房,当地政府制定了解危补助方案并积极与邵某某进行协商,但邵某某认为补助款太少而未能主动将房屋交由政府拆除。后当地政府从安全角度组织人员对屋内物品清点保存后拆除了房屋。邵某某遂将某县政府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二)化解经过


经法院审查,某县政府并未对邵某某危房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故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可直接裁定驳回起诉。但通过交谈了解到,被拆房屋是建于八十年代早已破旧不堪的砖瓦房,邵某某完全支持政府采取解危行为,提起案涉诉讼的目的是希望增加补偿金以便其能够购买当地镇上的新房子。承办法官便主动与解危责任主体某镇政府进行沟通协调,帮助分析案情并寻找政策依据和空间。后经镇政府集体研究后认为,邵某某夫妇年事已高,且身患癌症,符合解危方案中规定的“可适当增加补偿款的特殊情况”规定,遂同意增加部分解危补助金。最终,邵某某领取补助金后主动撤回起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承办法官通过主动研究地方政府危房解危方案文件并建议政府实质化解的典型案例。承办法官在本案审理中没有就案办案,一裁了之,而是在掌握当事人真实诉讼目的后,积极主动作为,并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化解建议。行政机关经集体研究后采纳法院化解建议,也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案例三


李某某诉某县政府办理退休手续案


关注点:涉及退休养老待遇 邀请党委组织部门联合听证化解


(一)基本案情


李某某系某县宾馆具有技师资质的工人,后因工作业绩突出,被某县政府聘用为企业干部。李某某55周岁时申请提前退休并被该县组织部门批准,退休时身份为聘用干部。退休后李某某发现,聘用干部身份退休致使其失去了技术职称等级退休待遇,进而每月领取的退休金明显低于单位同类技术工人。李某某认为其权益受损,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某县政府未按法定程序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行为违法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二)化解经过


审批同意李某某退休的部门是某县党委组织部门,某县政府并非其退休手续审批部门,因此,某县政府作为被告明显不适格,且其退休手续审批行为也明显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可以径直裁定驳回起诉。但之前李某某就退休手续合法性问题不服某县政府申请政府信息答复诉至法院并多次信访。为彻底解开李某某心结,承办法官组织听证,并邀请当地组织部门工作人员到庭向李某某解读其聘用干部身份退休的政策文件,通过半天耐心细致的释明,李某某对其聘用干部身份退休不再纠结。在其老伴劝说下,李某某主动撤回起诉,并表示今后息访息诉。


(三)典型意义


一纸裁判或许能给当事人正义,但却不一定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本案通过组织听证并邀请党委组织部门工作人员进行面对面讲解政策依据,有效提升了释法释明效果,彻底解开当事人“心结”,实现了诉源治理的目标。本案也是法院践行新时期群众工作法、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取得成效的典型案例。


案例四


单某某诉某县交通运输局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


关注点:涉及“顺风车”新业态管理 行政机关主动自纠实质化解


(一)基本案情


在苏州工作的单某某开车将即将开学的小孩送回老家响水,并在“哈啰出行”平台上发布顺风车出行信息。当天两名从苏州去响水的乘客看到单某某发布的信息后一同搭车。后在某收费站被执法人员拦截查处。某县交通运输局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单某某构成非法营运并处罚款15000元。单某某不服该处罚决定,认为顺风车不属于非法营运行为,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单某某诉请后,单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化解经过


顺风车属于尚在发展中新业态,国家层面没有规范顺风车的法律法规,故基层执法普遍存在简单、片面认定为非法营运的问题。为此,市中院专门与市交通运输局进行专题研讨后统一了执法标准,认为本案单某某并不构成非法营运,遂向某县交通运输局发出行政自纠建议函。某县交通运输局经研究后采纳了法院的自纠建议,依法主动撤销了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单某某也主动撤回上诉和起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行政机关接受法院建议启动自纠程序实质化解涉及顺风车新业态纠纷的典型案例。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勇于自我纠正,不仅能减少行政诉讼增量,压降行政机关败诉率,还能及时化解矛盾,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原标题:《全市法院2022年度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选登(上)》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需转载请在文中注明来源及作者名字。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编辑文章,仅作分享之用。如分享内容、图片侵犯到您的版权或非授权发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进行审核处理或删除,您可以发送材料至邮箱:service@tojo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