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出台支持政策,新能源汽车“充电焦虑”即将解决

补贴政策
2023-07-11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提出,到2030年基本建成覆盖广泛、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有力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出行充电需求。

为提升充电设施的运营服务水平,《指导意见》提到,将促进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多元化,引导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运营。

同时,围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各地也相继推出相关支持政策,以下为部分省市2023年出台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基础设施方面的支持政策:

浙江衢州

关于开展2023年度衢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财政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奖补范围

符合《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可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投资建设投入项目和加氢站等相关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

奖补对象

在省内注册并在市本级范围内建设新能源汽车公用、专用充电设施的项目企业(不包含个人充电桩)等。奖补时间节点为202211-20221231日。

补贴标准

1. 平台补贴:对市级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单位,按照平台建设投资和升级等相关开发费用,给予15%一次性补助资金支持。

2. 建设补贴:公共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含智能充电桩改造)已验收投入使用的,非车载充电机(直流充电桩)按额定输出功率250/每千瓦标准进行补贴;交流充电桩按额定输出功率100/每千瓦标准进行补贴。

3. 运营补贴:以接入市级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的实际充电量为基准,对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单位给予运营补贴0.15/千瓦时,对高速公路服务区、景区等保障型充电设施将补贴标准提高到0.25/千瓦时。

湖南

《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2021-2023年期间备案新建且运营时长不少于3个月、未获得过财政建设奖补的省内社会公共快速充电设施(单桩单枪的,每桩额定功率不小于60千瓦;单桩多枪、单堆多枪的,每枪平均功率不小于60千瓦)实施奖补。2021 年执行足额奖补标准,2022年、2023年分别按照5%10%的退坡比例执行奖补。

1. 支持市州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位于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范围内的充电设施,按200/千瓦的标准给予建设奖补;位于衡阳市、郴州市、永州市、娄底市、邵阳市、岳阳市、常德市和益阳市范围内的充电设施,按260/千瓦的标准给予建设奖补;位于怀化市、张家界市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范围内的充电设施,按320/千瓦的标准给予建设奖补。(.上奖补范围不含国省县乡道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

2. 支持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位于省内高速公路服务区范围内的充电设施,按400/千瓦的标准给予建设奖补。.

3. 支持国省县乡道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纳入《湖南省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范围内的服务区、停车区、收费站和养护工班等场站充电基础设施,按320/千瓦的标准给予建设奖补。

重庆

《关于重庆市2023年度充换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通知》显示,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包括公共快充桩建设补贴、公共慢充桩建设补贴、居住社区“统建统营”补贴、公共快充桩升级改造奖励、“充储泊”体验中心示范运营奖励。

1. 支持换电站建设运营方面,包括换电站建设补贴、换电站运营奖励两项。此外,还有支持市级监测平台升级、支持营造推广氛围的相关举措,其中提到,支持利用居民小区、保障性住房的公共停车位,新建充电专用车位,统建统营充电基础设施,开展分时智能有序充电。对统建统营平均单枪功率不低于7千瓦的交流充电桩或小功率直流充电桩,按照充电模块功率,给予50/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2. 鼓励打造集充(换)电、储能、智慧停车等多元化服务业态共生,并配备便民休息设施的体验中心。按照充电模块功率,对体验中心内建成的平均单枪功率不低于120千瓦的公共快充桩给予200/千瓦、对平均单枪功率不低于350千瓦的大功率充电桩给予400/千瓦,对换电站给予400/千瓦的一次性补贴。

西安

《西安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扩大生产促进消费若干措施》

《西安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扩大生产促进消费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已于2023321日发布施行,《措施》第四条规定“支持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对于在202311日至1231日期间,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的个人自用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给予1万元/根一次性建设及电费补贴”。

1. 个人自用充电设施补贴范围

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含西咸新区)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的个人自用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2. 个人自用充电设施补贴申领条件

① 车辆销售开票、挂牌登记时间在2020925日之后,并在202311日至1231日期间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的个人自用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2022年因疫情影响已建成但未完成验收的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在此次补贴范围内)。

② 车辆应被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及《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③ 纯电动汽车驱动电机峰值功率不少于70千瓦,续驶里程(工况法)不少于300公里。

④ 插电混动汽车驱动电机峰值功率不少于50千瓦,续驶里程(工况法)不少于50公里。

⑤ 拥有自主品牌,新能源乘用车补贴前厂商指导价须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换电车辆不受此指导价限制。

⑥ 充电设施为固定安装的全新设备,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⑦ 在个人自有车位(宅基地)、人防车位、5年以上(含5年)租赁车位上安装充电设施(机械车位除外),需单独接线,设置独立电表,安装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关行业资质。

福建

2023年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近期,福建省发改委印发了《2023年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并明确了2023年补贴标准,通知明确:

1. 建设补贴

2023年,居民小区公共充电桩以交流桩为主,建设补贴标准为47.1/千瓦,其他交流桩不再给予补贴。

对未建设直流桩的乡镇,其首根并网并接入省、市级充电设施公共服务平台的直流充电桩(60千瓦以上)按照2.70万元/根标准给予补贴。

市辖区及县(市)城区建设补贴为180/千瓦,市辖区及县(市)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建设补贴标准为270/千瓦。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补贴参照所在乡镇(非首根)标准。

2. 运营补贴

202111—20231231日期间,对2021-2023年间新建的公共充电桩,按2023年电动汽车充电量,给予0.2/千瓦时的运营补贴。

了解更多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补贴政策可登录政策补贴宝服务平台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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