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息20%!北京市通州区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实施方案公布

天九动态
2021-07-07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通州区中小微企业首次

贷款贴息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助力解决“零信贷”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获得难的困境,进一步降低在京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强化财政金融政策协同制定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措施的指导意见》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北京市通州区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2021年6月30日

 

(联系人:李君;联系电话:61537806)

 

 

北京市通州区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大财政金融政策协调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助力解决零信贷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获得难的困境,进一步降低我区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强化财政金融政策协同制定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措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财金融〔2020〕1554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 “首次贷款”是指企业从银行业金融机构首次获得的贷款(以贷款业务办理时征信报告显示为准)。

 

第二章 总体原则

 

第四条 政策协同原则。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在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政策基础上,强化财政金融政策协同,做好通州区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工作。

 

第五条 资金引导原则。确保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政策公开透明,贴息资金使用科学规范、合理高效,引导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第六条 政企共担原则。按照财力匹配、政企共担的原则,推动形成部门协同、良性互动的财政金融政策机制,统筹施策,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第三章 贴息要求

 

第七条 贴息范围

 

(一)对2020年4月1日至6月9日之间,在北京市首贷服务中心22家入驻银行中获得“首次贷款”的中小微企业;

 

(二)对2020年6月9日(含)之后,在“首贷服务中心现场办理”且为“首次贷款”的中小微企业;

 

(三)相关企业须符合首都战略功能定位、不在疏解整治范围内,未获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支持;

 

(四)相关企业须在本区注册并纳税;

 

(五)相关贷款未享受本政策之外的其他政府贴息补助政策。

 

第八条 贴息标准。为聚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对企业获得的2000万元(含)以内贷款,按照企业实际获得贷款产生利息的20%给予贴息。对超过2000万元的贷款,原则上不予贴息支持。

 

第九条 贴息期限。对首次贷款的中小微企业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十条 贴息方式。按照先付后贴的原则,即企业向贷款银行支付利息后,区财政部门为企业办理贴息补助。

 

第十一条 贴息受理期限。相关企业获得银行开具的首次贷款结息凭证后,一个月内提交贴息书面申请,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

 

第十二条 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投机炒作等行为。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不包括房地产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

 

 

第四章 申报审核流程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清单

 

(一)企业申请书(包括贷款企业名称、注册所在地、行业代码、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贴息期限、贴息金额、企业银行开户相关信息包括开户行、账户名称、银行账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贷款合同及补充合同,贷款放款凭证,银行出具的结息凭证;

 

(四)贷款使用情况;

 

(五)企业征信报告或其他相关企业信用的文件和材料;

 

(六)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没有审计报告的,可提供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七)用工证明(上一年度第12月工资表);

 

(八)企业承诺书。对企业是否满足首次贷款相关条件、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加盖企业公章)。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两份)(企业申请书、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用工证明复印件请提供三份),经受理部门(区金融办)核验原件后,审核部门(区金融办)和复核部门(区财政局)各留存一份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第十四条 审核流程

 

(一)相关企业将申报材料(上述第十三条申报材料清单)交至区金融办提出贴息申请。区金融办审核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加盖单位公章及企业申报材料复印件反馈至区财政局。

 

(二)区财政局将北京市首贷服务中心通过的企业信息转至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和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分别审核企业注册地和纳税地是否属于本区、企业是否属于《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加盖单位公章反馈至区财政局。

 

(三)区财政局根据区金融办、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和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的审核结果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区财政局根据复核结果将贴息资金安排至财政预算中,并及时将贴息资金拨付至区金融办,区金融办10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至符合条件的企业。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做好贴息资金预算安排,专项用于首次贷款中小微企业的贷款贴息。区金融办确保拨付渠道畅通,及时将贴息资金拨付至符合条件的企业,确保企业切实获得实惠。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和区金融办加强对贴息资金下达、使用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强资金使用全流程监管。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确保财政贴息资金使用安全、合规、有效。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对骗取、挪用贷款的企业,永不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中小微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试用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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