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提振民企信心的“关键一招”

商界观察
10-11 09:34

备受关注的民营经济促进法有了新进展。

 

10月10日,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发改委民营经济发展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草案明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总体要求,从公平竞争、投资融资、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发展信心,营造有利于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多位接受第一财经采访的专家表示,从草案可以看到,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党和国家一以贯之并将长期坚持的大政方针。这将让广大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吃下“定心丸”,有力激发民营经济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

 

保障公平竞争

 

草案共9章77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总体要求,二是保障公平竞争,三是改善投融资环境,四是支持科技创新,五是注重规范引导,六是优化服务保障,七是加强权益保护,八是强化法律责任。草案既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又注重加强规范引导,体现了立法内容的完整性。

 

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奇安信集团董事长齐向东告诉记者,草案聚焦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科技创新、规范经营、公平执法公正司法、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中小企业账款拖欠治理等民营企业核心关切,反映了民营企业的所思所盼,明确各部门各地方的职责责任,是一部务实、管用的法律。

 

万博新经济研究院院长滕泰表示,草案有很多亮点,也有很多突破,着力健全完善民营经济组织市场准入、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制度机制,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做法转化为法律制度。草案在投融资促进、支持科技创新、加强企业家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都作出了详细规定,将有效化解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种种难题。

 

根据草案,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同时,草案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定期清理市场准入壁垒、禁止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等作出规定。

 

在改善投融资环境方面,草案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建立健全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优化民营经济投融资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草案特别提到,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投资和创业,鼓励开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参与现代化基础设施投资建设。

 

发展新质生产力,民营经济大有可为。草案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积极发挥作用,以科技创新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其中明确提出,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

 

国家发改委数据显示,民营企业近年来创新水平不断提升。截至2023年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13.4万件,占国内企业总量的近四分之三。

 

加强权益保护

 

此前社会上普遍呼吁,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必须有效防范不当立案、选择性执法司法、趋利性执法司法或地方司法保护,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等。

 

对此草案作出了明确规定。草案规范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并要求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禁止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规范异地执法行为。围绕加强账款支付保障工作,强化预算管理,有针对性细化支付账款规定,设置账款拖欠协商调解处置程序等。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吕红兵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提交的提案中表示,政府部门切实依法办事是关键,司法机关切实保障企业家人身权利是核心。例如,若民营企业家涉嫌刑事犯罪,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检察机关应该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吕红兵还提到,司法机关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财产权益是重点。在查封、冻结、处置涉案财产时,应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涉案企业和涉案人员的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法律监督机关强化责任追究机制是保障。对于办案机关侵害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应该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严肃追究相关机关和人员的责任。

 

针对民营企业非常关注的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设置不合理条件问题,草案专设条款,来回应这一社会难点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轶表示,强调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这就为今后通过司法手段有效解决“背靠背”条款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提振市场信心

 

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解决好预期不稳、信心不足的问题,是当下各界关切的重大议题。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研究所所长郭春丽等人撰文指出,草案主动回应社会期待和民营企业关切,着力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是帮助民营经济树立长久信心、提升内生动力、释放创新活力的“关键一招”。

 

滕泰告诉记者,草案的出炉对于提振民营经济信心、增加市场活力、扭转经济下行趋势,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宗旨就是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相信随着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现在一些不正常的、涉及民营企业的执法监管现象都会得到禁止,有利于改善民营经济的营商环境。

 

今年2月,司法部、国家发改委商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牵头组建了由17家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单位组成的立法起草工作专班,加强统筹协调,积极推动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工作。

 

国家发改委表示,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具体体现,是开门立法的又一次重大实践,能够更好地回应关切,凝聚共识,对提高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质量,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齐向东也表示,这次立法坚持开门立法,多次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建议,凝聚各方共识,回应企业关切,仅仅半年多的时间,就形成了一部保护范围广泛、权利义务明确、问题精准深刻、措施得当有力的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将有力激发民营企业家的强烈信心。

 

今年以来有关部门多次强调,强化法治保障,加快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不断完善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体制机制,加快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切实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剧锦文表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础性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在具体实践层面,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既是对解决实际问题、克服眼前困难,创造民营经济良好发展环境呼声的回应,也是促进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发展新质生产力强有力的外在条件。

 

四川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研究室主任、创新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袁嘉此前对记者表示,民营企业发展不需要被“特别优待”,但需要恢复一个制度和法律上能够确保“竞争中立”的大环境,获得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破除市场准入壁垒以及融资等环节的一系列制度性障碍。民营经济促进法要充分回应民企公平竞争的诉求,在此基础上打击包括行政垄断在内的各类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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