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税优健康险扩容,多个险种可享优惠
7月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将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扩大到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主要险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原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允许个人在当年购买符合要求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即200元/月。这意味着个人最高纳税额是45%税率计算,最多可以扣超除千元。
以前,税优健康保险是一种“医疗险+万能险”一年期的消费型健康险,这个产品一般只接受公司和团体购买,极少有保险公司开放个人购买,扣款手续也比较复杂。但《通知》不仅将税优健康险扩展至几大类商业健康险,还优化了扣税程序,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会建立被保险人的信息账户,方便税收抵扣。
针对既往症等人群保障不足的现状,《通知》要求将其纳入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允许寿险公司针对既往症人群设定不同的保障方案,结合自身业务能力和市场需求制定更高的保障额度、承担更多责任的产品。鼓励开发针对既往症和老年人等特定人群的长期护理保险、疾病保险产品。
此次《通知》也对有意经营税优健康险业务的人身险公司设置了相应的门槛,主要包括四点:一是上季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亿元;二是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60%;三是上季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四是具备符合要求的业务管理系统,并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完成系统对接。此外,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健康保险公司,可以不受第一款的限制。
基于以上条款的测算,目前市场上符合条件,可以开展税优健康险相关业务的保险公司有40多家。
为了提高税优健康险的获得感,《通知》还要求医疗保险产品的综合赔付率指标连续三年低于精算假设的80%,人身保险公司应及时采取调整和改进措施,有效降低实际经营与精算假设的偏差,设计为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应当建立双向费率调整机制。医疗保险业务三年累计综合赔付率指数低于65%的,除采取上述措施外,人身保险公司报送该类产品时,应提交费率合理性的说明材料,说明材料须由总经理、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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