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明确! 深圳楼市又有重大变化
日前,深圳市规自局发布一则关于“修订地价测算规则”的征求意见通告,而在其起草说明中明确提到,取消了原来的安居型商品房、人才住房等住房类型,同时新增了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类型。
有了解政策的业内人士向表示,目前深圳还有一些剩余的可售型人才房项目,待这些项目向市场释放完毕,可售型人才房将成为历史,之后的可售型保障性项目都将为共有产权住房。
深圳将取消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
4月6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规自局”)发布《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旨在配合推进深圳市保障性住房体系调整工作,建立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相适应的配套地价标准,推动全市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该《意见稿》起草说明中明确提及,深圳市取消了原来的安居型商品房、人才住房等住房类型,同时新增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细分为政府组织配租和社会主体出租两种类型)、共有产权住房等住房类型。
起草说明中介绍,在此次修订《规则》是衔接深圳住房保障体系政策调整的需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提出“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目前,深圳市住房建设局正在牵头制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取消了原来的安居型商品房、人才住房等住房类型,新增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细分为政府组织配租和社会主体出租两种类型)、共有产权住房等住房类型,同时对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售价水平进行了调整。本次修订重点便是围绕深圳市新的保障性住房体系的建立,结合原保障性住房价格标准,对新增保障性住房类型的地价标准进行了规定,为深圳市保障性住房体系调整做好配套政策支撑。
因此,此次修订后的《规则》中建立了新的保障性住房体系配套地价标准。在充分考虑原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的地价水平的基础上,对即将施行的保障性住房地价标准进行了规定。调整后的公共租赁住房地价计收规则保持不变;保障性租赁住房区分政府组织配租和社会主体出租两种类型,根据不同的租金水平规定了不同的地价标准;共有产权住房则根据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的销售定价情况与原《规则》中出售型公共住房的价格水平进行了规定。
此外,《规则》中还对如何完善产业用地地价标准,精准助力实体经济发展等做出了新的规定。
“取消安居房”此前已有被关注
实际上,取消安居房的消息来得并不突然,早在今年年初就曾博得过一波关注。
1月17日,深圳市住建局等部门发布《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共有产权房意见稿》)等四份文件。
其中,《共有产权房意见稿》就提到,自其施行之日起,深圳将不再安排建设安居型商品房,而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安居商品房则继续按照原相关规定执行。
相较之下,此次取消人才房的决定则让人始料未及,毕竟可售型人才房推出至今还不满一年。
今年2月,深圳2023年度第一批次人才房配售,房源的配售均价约为同地段市场商品房售价的60%。同时购入条件也发生了两大变化:一是降低了未婚购买可售人才房的年龄限制门槛,由35岁周岁下调为30岁周岁;二是放宽了对共同申请人的户籍要求,主申请人为深户,非深户的孩子和配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放宽了三房的申请条件。
4月7日,有了解政策的业内人士向南都·湾财社记者表示,目前深圳还有一些剩余且有限的可售型人才房项目,待这些项目向市场释放完毕,可售型人才房将成为历史,之后用于配售的保障房项目都将为共有产权住房。
共有产权房将成为新的可售型保障房类型
“目前深圳住房保障体系在向中央政策靠拢”,深圳某保障性项目开发商内部人员向记者介绍。202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其中提出“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为此,深圳市住建局也在牵头制定全市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
据上述人士介绍,待深圳市住房保障体系调整后,深圳的保障性住房将主要分为三类,分别是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中,共有产权住房将取代安居型商品房、可售型人才房,成为一种新的可售型保障房类型。
“目前深圳市面上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共有产权房”,上述人士称。关于共有产权房的区别,据了解,之前的可售型安居房、人才房都能取得完全产权,10年后满足一些条件后即可上市交易,而相较之下,深圳市的共有产权住房并不能取得完全产权,且流转也有较大限制。
《共有产权房意见稿》中了显示,共有产权房的购房人产权份额将按照项目销售均价占市场参考价格的比例确定,原则上不低于50%(必然小于100%),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同批次销售的同一项目的产权份额相同。
且值得注意的是,共有产权住房实行封闭流转制度,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所持产权份额;而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5年的,可以将所持产权份额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对象。
对此,业内曾普遍认为能够遏制投资套利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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