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家P2P判了!4人被判刑,法人代表被判9年,罚款40万
来源丨易简财经(ID:ejfinance)
作者丨小熊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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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深圳南山公安通报,已追赃小牛资本2.1亿,敦促广告商及时退款;坐拥300万粉丝的网红财经大V黄生凉凉,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广州另一家18年暴雷的新联在线,也有二审结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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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减轻,新联在线二审判决结果来了
易简财经(ID:ejfinance)获得的广东省高院刑事判决书显示,新联在线法定代表人吕衡川,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执行总裁许世明,则被判了8年6个月,罚款30万元。
首席战略官陈智诚被判5年,罚款15万元;风控部经理郑珩被判3年,罚款8万元。
与一审判决结果相比,二审判决对吕衡川等4人,无论是案件定性,还是处罚结果,都有所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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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标4个亿,还了不到1千万
天眼查数据显示,新联在线成立于2013年,创始人周伟强是新加坡籍华人,2009年毕业于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金融会计系,并取得学士学位。
早几年,新联在线对外的标签很是华丽,自称有“上市系”+“国资系”背景。这个标签,源自2笔融资:
2016年1月,新联在线对外宣布与新加坡地产企业KingslandDevelopment集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并完成5000千万A轮融资。
2017年5月,新联在线引入B轮融资,股东方深圳中京华宇集团有限公司。这家公司由中国华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郑州粮油食品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京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合作成立。
这大概就是新联在线的高光时刻了,此后,周伟强便开始谋划如何“退出”。
工商信息显示,2017年11月23日,周伟强已经从新联在线监事名单中退出。与此同时,新联在线的历史股东“广州夏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也一并退出。
2018年1月,叶方通控制的中尔瑞锋公司,成为新佳联公司的合作方。同年4月,周伟强将新佳联公司与中京新联公司股权转让给叶方通,并以高管奖励等形式将股权款中的1500万元分配给许世明、吕衡川、陈智诚。
2018年2月至6月,新佳联公司将中尔瑞锋公司推荐的280名个人借款人、380家企业借款人的借款标的公开向社会公众发标,吸收资金合计达4个亿。
2018年6月底7月初,叶方通失联。随后,新佳联公司不能正常还本付息,造成集资参与人本金损失共计超过3.9亿。
截至8月,新联在线累计成交额135.7亿元,累计投资人近45万人,借贷余额5.8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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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我就是个打工人
早在2019年11月,新联在线集资诈骗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许世明、吕衡川、陈智诚便均不认可自己犯集资诈骗罪,并且力呈自己有自首情节。
许世明辩称,自己虽身为高管,但实际只是打工仔,没有决策权,对风控部仅有行政管理权,所有的业务管理都是周伟强。
其还称,在2018年4月叶方通失联后,是自己为了平台、为了广大出借人临危受命,组建临时管理团队负责平台继续运营,并且和其他高管上交护照、港澳通行证,接到经侦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新联在线没有资金池,所有出借人的出借款项都按笔打入借款人账户,对借款人的身份信息等事先并不知情。
吕衡川则强调,自己受公司委派,2016年底到新联在线做股东代表,虽享受高管待遇,但并未实际参与公司运营,对公司在此期间的经营活动毫不知情。2018年3月开始担任法人,是为平台平稳过渡、顺利合规备案,只计划担任6个月。
所以在此之前新联在线的NU智投宣传、发标行为、借款企业情况都不了解,所有业务都是周伟强在主导,自己毫不知情。
陈智诚表示,自己主观上和客观上都没有非法集资诈骗的行为,在新联在线平台主要负责网站宣传推广、运营、答疑,主要服务出借人,工作内容不包括审核发标,不对借款企业进行考察、审核,不涉及公司财务及平台资金流向,对公司没有决策权,其主持开发的NU智投计划也是受老板周伟强安排,自己在新联在线没有一分钱非法收入。
郑珩虽然对公诉书所列犯罪行为表示认可,但是也强调自己作为风控部经理,对发标借款企业也仅仅是做形式上的资料审核,并不会走访企业,以及做尽职调查等。
所以,在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4人均选择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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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上诉,二审改判
吕衡川及其辩护人提出,吕衡川只是法定代表人,不负责具体业务,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吕衡川在涉及中尔瑞锋推荐客户借款的发放过程中,对相关借款被叶方通违法使用的情况主观上明知或应当明知。
许世明及其辩护人则提出,原判认定许世明应知且明知叶方通存在诈骗故意而放任并配合的证据不足,依照其职权范围,许世明无从知悉涉案3.9亿元被叶方通非法占有,在划款表上签字是流程性履职行为,对于是否放款不起决定作用,其不承担实质审核义务,不知道实情。
陈智诚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认定陈智诚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认定错误,罪名不能成立,新佳联公司在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公司在出现经营困难之前已停止对中尔瑞锋所推荐借款项目进行发标,案发前借款项目并未到期,没有归还本金正常,新佳联相关人员对涉案项目的放款工作持续进行合法合理。
郑珩及其辩护人提出,郑珩只是公司普通员工,原判量刑过重,罚金及退赔金额均远超其能力范围。
对于各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意见,广东省高院认为,
从行为人是否使用虚假手段看,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新佳联公司人员在明知借款资料虚假、企业借款金额虚高、借款去向异常、借款人不能正常还款的情况下仍继续审核、放款。
从新佳联公司的履约能力看,综合考虑新佳联公司在涉案前的经营时长,放款规模与案发期间时长、放款规模,其在案发期间的放款规模不属于超出其经营能力范围、明显异常的密集大额放款。
新佳联公司缺乏履约能力及吕衡川、许世明、陈智诚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证据不充分。
从涉案资金去向及行为人案发后表现看,涉案借款的最终去向尚不明晰,不足以认定涉案资金被吕衡川等个人直接占有或明知他人占有而予以协助。叶方通失联后,吕衡川、许世明、陈智诚未实施隐匿、销毁账簿、抽逃、转移资金,携款逃匿、拒不交待资金去向等行为。
相关证据证实,各上诉人有积极启发良性退出,协助款项催收、配合调查的表现,并主动到案。据此,认定三上诉人具有逃避追究、非法占有集资款的证据不充分。
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吕衡川、许世明、陈智诚具有非法占有涉案款项的主观故意,其三人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通过新联在线等平台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造成投资人重大损失的行为,依法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广东省高院认为,在共同犯罪中,陈智诚、郑珩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四上诉人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四上诉人参与非法集资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唯认定四人具有非法占有主观故意、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证据不足及未认定四人具有自首情节不当,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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