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滞纳金上不封顶或将成历史

宏观声音
2分钟前

为了加强纳税人合法权益保护,税款滞纳金将设置上限。

 

近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下称《税收征管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向公众公布该草案全文征求意见。

 

《税收征管法草案》一大变化体现在税款滞纳金上。

 

根据现行的税收征管法,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而上述《税收征管法草案》则在这一表述之上,新增了“税款滞纳金不得超出税款本数的二倍。”这意味着税款滞纳金有了上限,“上不封顶”有望成为历史。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执行院长田志伟告诉第一财经,有些企业由于早期对税法理解不到位,存在欠缴税款,事后发现企业愿意补税,但由于欠税时间长,形成滞纳金越多,滞纳金过度膨胀会侵蚀企业的经营能力,而且对于一些并无恶意的税收不合规行为,惩罚过于严重。因此此次税收征管法修订,将对滞纳金设置了上限,限制了对非恶意不合规行为的过度处罚,避免了出现因一次非恶意不合规行为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的现象。

 

目前税款滞纳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换算成年利率约18.25%。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葛玉御告诉第一财经,目前将税款滞纳金设置为不得超出税款本数的2倍,是多方利益权衡的结果。目前业内对税款滞纳金有两种主流观点,一种是认为滞纳金属于滞纳税款的利息,这属于企业占用国家税款、造成国家资金损失的利息成本这类补偿,不属于行政处罚,因此不应设置上限。另一种观点认为纳税人延迟缴纳税款的惩罚,属于行政处罚,应该设置上限。

 

实践中,存在一些企业税款滞纳金超过税款本身的案例,而由于两种观点对立,税企也对此存在争议。即一些相关案例根据《税收征管法》,认为税款滞纳金不设上限,可以超过滞纳税款。而一些案例则依据《行政强制法》中“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认为税款滞纳金不得超出税款。这也导致税企双方争议上诉法院后,法院的判决时常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

 

葛玉御表示,近年由于一些企业税款滞纳金超过了税款,纳税人无法接受而诉诸法律。一些法官引用了《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不得超过本金规则作出判决。这也被税务部门接受。这样的案例越来越多后,税款滞纳金究竟有没有上限争议就更加明显。

此次税收征管法修订显然想解决这一争议。2025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披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将税收征管法的“滞纳金”修改为“税款迟纳金”。

 

葛玉御表示,2025年版的税收征管法修订意见稿这一更名,目的是区别于《行政强制法》中“滞纳金”概念,维持此前不设上限的规定。

 

而前述最新的《税收征管法草案》,则将“税款迟纳金”改回了“滞纳金”,并新增了“税款滞纳金不得超出税款本数的二倍。”

 

葛玉御表示,这是一个多方利益平衡折中的方案,即税款滞纳金可以有上限,但上限不能是税款本金,而是税款本金的2倍。按照滞纳金年利率18.25%换算,大概相当于11年的税款。

 

有专家认为,税款滞纳金本质上属于惩罚兼补偿的性质,因此也就出现了上述折中方案。

 

不过《税收征管法草案》仍在征求意见,按照一般流程,后续可能还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三审。最终税款滞纳金如何修订仍有待观察。

 

为了加强纳税人合法权益,《税收征管法草案》还增加了免予加收税款滞纳金的有关情形。比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期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在相关情形消除后三个月内补缴;因入库地点、税种属性、征收机关等变更需要重新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向税务机关缴纳或者解缴已超过追征期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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